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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》
2021-09-07 14:23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 

 

发改办社会〔2019〕964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(教委),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,有关中央企业:

按照《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》和《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(试行)》要求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了《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》,现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
教育部办公厅

2019年10月12日

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,支持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,稳妥有序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培育工作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
一、试点目标任务

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,发挥大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示范引领作用,力争到2022年,以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,建设培育若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(首批拟建设培育20家左右),努力使其成为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,在全国带动建设培育数以万计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、急需紧缺产业领域重点企业以及养老、家政、托幼、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。

二、试点重点领域

重点围绕现代农业、高端装备、智能制造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汽车船舶、航空航天、钢铁冶金、能源交通、节能环保、建筑装配、高端软件、普惠金融、社会民生等领域,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。根据试点开展情况,扎实有序拓展试点重点领域范围。

三、试点工作机制

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,坚持政府引导、企业自愿、平等择优、先建后认、动态实施基本原则,按照自愿申报、复核确2认、建设培育、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,共同负责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统筹、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,将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推进。

四、主要工作任务

(一)明确试点建设培育基本条件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,商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建设培育的企业重点行业领域,结合《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明确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结合试点开展情况,可适时对基本条件作出调整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负责)

(二)建立公开多元信息征集通道。坚持社会公开征集、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相结合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知,指导有试点意愿、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。国务院国资委、全国工商联以及财政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交通运输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以及省级发展改革、教育行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推荐相应行业和地区试点企业,并根据职能职责,协同做好相关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。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参与试点的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负责对其申3报信息进行核实。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的企业申报信息应由推荐单位负责核实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负责,有关部门参加)

(三)委托开展第三方咨询评议。教育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务院国资委等推荐专家组建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咨询专家组,对照相关条件和标准,按要求对申报企业信息进行复核评议,提出试点建设培育企业数量、范围以及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等决策咨询建议。教育部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。(教育部牵头,有关部门参加)

(四)按程序报批开展建设培育。试点建设培育企业建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报请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,按程序向社会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,按规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负责)

五、其他相关工作

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,简化工作程序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建立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。企业通过平台认真据实填报有关情况。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,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企业,5年内取消建设培育申报资格。建设培育成绩突出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,可按规定整体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,给予金融+财政+土地+信用组合式激励。

附件:

1.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

2.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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