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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等赔偿规定
2022-04-22 14:54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等赔偿规定

为维护我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,增强师生自觉爱护国有财产的自觉性,避免设备的损坏和丢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
3.1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杜绝、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,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。

3.2对下列现象均应进行赔偿

3.2.1 擅自拆卸、改装设备,致使设备损坏。

3.2.2 不遵守设备技术操作规程,致使设备损坏。

3.2.3 工作不负责任,导致固定资产损坏、失火、被盗、丢失。

3.3发生固定资产损坏、失火、被盗、丢失时,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刻通知保卫处,由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,由部门将损失清单和保卫处处理意见交给资产管理处。

3.4对设备局部损坏,可以维修的,做维修费用赔偿处理。已确定交赔偿金的部门和个人,应在半月内将赔偿金交到计财处,由资产管理处与财政局沟通按规定办理。无故不交的,将做相应处理。

3.5赔偿金额计算办法

3.5.1 对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,原价赔偿。

3.5.2 对其他设备,应按新旧程度,合理折价赔偿。

3.5.2.1 一般机械设备按15年折旧期。

3.5.2.2 一般电子设备按10年折旧期。

3.5.2.3 超过使用期限,收取残值(原值的2—5%)。

3.6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时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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