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资产清查实施细则
为有效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,保证国有资产安全,规范资产管理行为,依据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4.1资产清查范围
全校的所有固定资产。
4.2资产清查时间
每年一次,上半年清查教学单位,下半年清查行政单位。
4.3资产清查内容
4.3.1资产实物,要求与资产处账载资产相符。
4.3.2资产卡片,要求与资产处资产卡片相符。
4.3.3教学设施,资产处统计各教学单位实训室、机房等设施情况
4.4资产清查实施
4.4.1各部门自检阶段(3-4、9-10月)
资产处负责提供各部门资产明细账,各部门根据资产明细账进行账实自检,并核对资产卡片。自检完成后,将自检结果上传到资产处。
4.4.2资产处检查阶段(5-6、10-11月)
根据各部门的自检结果,资产处深入到各部门进行账实清查、账卡清查、教学设施清查,处理出现的问题。
4.4.3清查结果形成阶段(7、12月)
资产处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形成清查结果,各部门对清查结果进行盖章、签字。